來源時間為:2019-12-20
第32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12月3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2001年9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將第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罰款和沒收財物的變價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二、《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6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區范圍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2.將第四條修改為:“杭州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的綜合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收儲整理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料(渣土)運輸、堆放和道路挖掘、養護、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園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3.將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市環境保護”修改為:“市生態環境”。
5.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杭州市商業特色街區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杭州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街區的專業規劃、特色定位、商業網點布局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2.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商務、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街區的發展規劃、市場調研、業態布局和業種引導、經營秩序管理等工作!
四、《杭州市市民卡管理辦法》(2005年6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
1.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市民卡,是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發放給杭州市民用于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和虛擬電子卡!
2.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各相關應用部門應根據市民卡系統建設的需要,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信息資源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業務信息,并積極推動市民卡在本部門管理和服務中的應用!
3.將第六條修改為:“市民卡發放對象為具有杭州市戶籍的人員、參加杭州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杭戶籍人員、在杭就讀的非杭戶籍中小學生、納入市衛生健康檔案管理的非杭戶籍人員、臺灣同胞、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在杭工作外國人才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可以發放市民卡的其他人員!
4.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民卡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和應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各相關應用部門制定!
5.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長期有效!
6.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民卡申領、換領、補領、注銷的具體規定由市民卡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
7.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不再發行與市民卡功能類似的其他卡,保障市民卡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功能應用!
五、《杭州市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05年7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公布)
1.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外的其他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參照本辦法執行!
2.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為有效防御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警報信息圖標!
3.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林水、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教育、經信、文廣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4.將第七條修改為:“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不得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立的發布平臺,以互聯網發布、電視和應急廣播插播、電子顯示屏滾動發布、數字電視全頻道推送、手機短信全網發布等全媒體形式統一對外發布預警信息!
5.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6.刪除第十四條。
六、《杭州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
1.將第三條修改為:“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主管全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2.將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3.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4.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七、《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6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公布,根據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城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商務、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2.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經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規定的產業發展政策,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刪除第十條。
4.刪除第十四條中的“城管執法”。
5.將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6.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或者委托他人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隨附單應當列明運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目的地等事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運載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車輛、船舶進行查驗!
7.刪除第二十二條。
8.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八、《杭州市地鐵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5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1.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地鐵建設,包括地鐵工程、地鐵輔助工程、與地鐵相連的地面和地上軌道工程以及地鐵站點配套服務用地范圍內的綜合建設!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地鐵工程實施后,在地鐵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公用設施和人防工程之外,禁止建設其他一切設施!
3.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地鐵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4.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地鐵工程應當根據地鐵營運功能配置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便利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建設完善的地鐵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5.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地鐵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險性較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6.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地鐵工程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沒有國家、行業技術標準的,地鐵集團可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對杭州市地鐵建設的有關批復,制定地鐵建設工程的企業技術標準,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產品技術標準的,應當公開企業標準的編號、名稱以及產品的功能性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7.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地鐵場站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需實施綜合開發利用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經營性地上、地下空間,以劃撥方式供應;不具備單獨規劃建設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可以協議方式供應;不具備單獨規劃建設的經營性地上空間,可帶技術能力要求、建筑設計方案、場站施工方案等條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8.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地鐵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
9.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地鐵集團的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審計!
九、《杭州市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辦法》(2009年3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