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間為:2020-02-18
本報訊(記者孔令泉)近日,浙江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等單位在杭州舉辦“數據領域不正當競爭問題高端論壇”,來自國內近百位專家學者參加論壇。論壇圍繞“網絡爬蟲”“平臺數據權益”“強制收集生物識別信息”三個議題進行研討。
據浙江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王健教授介紹,本次論壇的主題很好地回應了數字中國建設的現實需要。數字中國的未來令人期待,但在建設過程中也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非常值得關注和研究。
構建爬蟲領域的規則
針對網絡爬蟲數據爬取引發的競爭法律問題,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法官徐弘韜指出,競爭法視角下用戶數據糾紛的司法裁判,通常需要兼顧數據收集者、數據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應注重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對互聯網產業新經營模式的維護和對數據收集者與開發者商業投入的保護以及數據共享和促進競爭。
百度公司法務部總經理譚俊提出,要阻止惡意爬蟲,同時也要保障數據的流通、信息的共享,兼顧各方利益,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有專家指出,大數據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被他人用以實施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大數據公司利用爬蟲爬取數據,未經應用公司許可獲取、存儲、利用數據的,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新興的數據經濟,在監管過程中,需綜合各方面因素對行為進行定性,而不是一刀切。建議企業法務、律師應指導數據公司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監管和調查,對存在問題立即整改,避免從“行政處罰”上升到“刑事犯罪”。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王瓊飛認為爬蟲和被爬網站之間的沖突,本質在于數據資源之爭。對于這個沖突的解決方案就是“貢獻原則”,即誰做出了貢獻,誰就可以享有相應的收益。數據產業亟待司法判例來構建爬蟲領域的規則。
平臺數據權益的保護
針對平臺數據權益問題,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認為,大數據既有民事屬性又有知識產權屬性甚至還有商事屬性,因此對于數據要進行融通的保護,即類似于占有制度的保護方法。對于平臺數據權益應當區分保護,如果它是法定權利的話,可以通過權利法和侵權法的方法來進行保護。對于可保護性利益,即涉及大數據,包括大數據衍生的一些生態,類似于固有利益的技術模式、服務模式所形成的一些特定生態情況,也是屬于可保護的利益,更多涉及的是競爭法的保護。
杭州市余杭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成文娟提出,要理清數據、大數據、大數據產品三個概念。雖然無法賦予數據產品財產權的屬性,但不妨礙賦予其可保護的法益。
騰訊公司法務部高級法律顧問張奇表示,目前互聯網的機器流量加上爬蟲流量已超過50,比起數據權益分配多寡,數據抓取對用戶敏感信息和數據安全帶來的負面影響更迫切需要得到關注。
防范人臉識別技術濫用
針對強制收集生物識別信息的法律問題,浙江省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陳宇強調,以人臉識別為例,應該針對不同的人臉識別應用場景進行一個利益衡量,以確定人臉識別應用的必要性和使用范圍。對于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的收集、處理以及應用應提升到跟普通信息完全不同的高度,以給予更為妥帖的保護。應制定完善問責制度,明確處罰構成要件、處罰標準,從而最大限度地防范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
上海交大法學院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淵認為,刑法在適用上應當保持謙抑性,最主要的是要建立一種行政處罰機制,數據領域更重要的在于合規。人臉識別在使用中存在的風險問題,要發揮法的價值,通過法律來解決。同時強調,研究數據必須是按照場景、分級、分類去研究,針對不同的類別、不同的場景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這次論壇還發布了《2019中國數據領域司法熱點觀察報告》,對2019年度發生的重要數據相關司法判例進行了梳理和回顧,同時針對數據行業若干關鍵性的法律問題給出了分析和解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