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間為:2019-07-11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近日,杭州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蕭山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機關緝違字[2019]16號)》。杭州比馳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貨物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所列的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杭州蕭山機場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3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蕭山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機關緝違字[2019]16號
當事人:杭州比馳進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傅巨坤,海關編碼:3301962927。
地址:杭州市拱墅區新青年廣場1幢1615室。
2017年11月23日,當事人在編號為223320170002161876的報關單下申報出口一批摩托車頭盔,申報數量200個,申報總價3000美元,申報規格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制”;2017年12月8日,當事人在編號為291020170107546621的報關單下申報出口一批摩托車頭盔,申報數量115個,申報總價共計1725美元,申報規格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制”。經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鑒定,確認該批貨物與警用防暴頭盔在性能、材質等方面基本一致,屬《軍品出口管理清單》項下軍品,涉軍品出口許可證。經杭州蕭山機場海關監控查驗科確認,該摩托車頭盔的申報規格應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制警用”。經計核,以上貨物價值人民幣3.122767萬元。
以上事實有稅款核定證明書、查驗記錄單、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情況說明、查問筆錄、身份證明材料等為證。
當事人出口貨物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所列的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3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