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條的規定。
五、本激勵計劃的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已公告了與本激勵計劃有關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激勵計劃(草案)》、獨立董事意見、《考核管理辦法》等文件。
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勵計劃履行了現階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符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本激勵計劃的實行
情況,公司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持續履行相應的信息
披露義務。
六、公司不存在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
根據《激勵計劃草案》、公司的承諾、激勵對象聲明與承諾函,激勵對象獲
取有關限制性股票的資金全部以自籌方式解決,公司承諾不為任何激勵對象依本
激勵計劃獲取的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
提供擔保,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七、本激勵計劃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影響
(一)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根據《激勵計劃草案》,本激勵計劃的目的系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經營機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級員工及核心骨干的激勵約束機制,
充分調動其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力,提升公司的凝聚力,有效地將股東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持續、穩
健、快速的發展,保證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順利實施,為股東帶來更為持
久、豐厚的回報。
(二)獨立董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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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激勵計劃所涉及相關事宜發表了獨立
意見,認為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
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監事會的意見
2020年1月21日,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激勵計劃草
案》,監事會認為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激勵計劃草案》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
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本激勵計劃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亦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八、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辦法》
規定的實行本激勵計劃的條件;本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已就本激勵計劃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本激勵計劃
的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本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
形;本激勵計劃尚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叁份,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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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為《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關于杭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書》簽字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
(蓋章)
負責人:
經辦律師:
何鑑文
周冰冰
經辦律師:
沈林燕
二〇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