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間為:2019-12-18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12月18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市監案〔2019〕11號
當事人: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蘆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79377943T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0號煤氣大廈10樓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全國城市供水、供氣、供暖、電信領域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773號)要求,原省物價局于2017年12月18日開始對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2019年3月11日,本機關(因機構改革,原省物價局相關職責劃轉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查結果對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價格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書》(浙市監案〔2019〕1號)。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浙政復〔2019〕199號)撤銷本機關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本機關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要求,本機關對案件證據材料重新進行梳理、核對,對案件事實重新予以認定,F已查明,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變相提高標準收取管道流量費
省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后,本機關對案件相關材料進行重新梳理、復核。經復核,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向原省物價局提供的《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11月4日流量費收取匯總表》中向杭州市西湖區尤邦西餐廳收取的流量費計8640元不在檢查取證的金額范圍內,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將其作為558990元的組成部分向本機關申請從多收取管道流量費中予以扣除;本機關直接采納《2017年增容費收入臺賬》累計錯誤的金額,致使多收價款少計7479元。上述二筆金額共計16119元。因此,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5月16日對城區新建、拆改遷新增容量的非居民用戶多收取管道流量費12364519元,實際已清退流量費11621697元,未退流量費金額計742822元。
二、變相提高標準收取燃氣服務費
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以暗封管施工費、拆表停用、換表費等項目變相提高燃氣服務費(材料費另收)標準收取費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計多收燃氣服務費1135176元,實際已清退燃氣服務費89022元,未退燃氣服務費金額計1046154元。
三、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收取管輸費
2017年2月14日至6月底,浙江省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通過蕭山區臨浦門站向杭州蕭山管道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供氣,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在沒有實質性的管網投入和不需要提供輸配服務的情況下,按0.1171元/立方的標準向杭州蕭山管道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收取管輸費,計686625.45元,截止目前,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未退還管輸費。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等為憑:公建用戶發展月報表、流量合同臺賬、增容費收入臺賬、非居民用戶申請開通管道燃氣協議及結算票據、非居民用戶燃氣工程預埋改造合同及結算票據等材料證明自2016年11月5日以來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對城區新建、拆改遷新增容量的非居民用戶繼續收取管道流量費;《關于下發<民用戶內管道燃氣安裝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下發民用戶內安裝收費項目和材料價格的通知》(杭天〔2017〕221號)、施工費用結算票據、居民用戶內安裝收費情況表等材料證明自2016年3月1日以來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變相提高燃氣服務費(材料費另收)標準收取費用;檢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與杭州蕭山管道燃氣發展有限公司的結算票據等材料證明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沒有實質性的管網投入和不需要提供輸配服務的情況下收取了管輸費用;《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關于執行<責令退款通知書情況的報告》證明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上費用的退還情況。
本機關于2019年8月30日向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浙市監案告字〔2019〕2號),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機關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于2019年9月12日在本機關20樓會議室舉行公開聽證會,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本機關于2019年9月20日向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送達《責令退款通知書》(浙市監案退字〔2019〕1號),補充責令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限期清退多收價款16119元。
本機關認為,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關于變相提高標準收取管道流量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變相提高標準收取管道流量費行為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鑒于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能認真配合檢查,及時進行退款,并積極進行整改,實際已清退流量費11621697元,予以從輕處罰,未退還的742822元多收價款予以沒收,處以違法所得12364519元百分之十的罰款計1236451.9元。
(二)關于變相提高標準收取燃氣服務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杭天公司變相提高標準收取燃氣服務費行為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鑒于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能認真配合檢查,及時進行公告退款,并積極進行整改,予以從輕處罰,已清退燃氣服務費89022元,未退還的多收價款1046154元予以沒收,處以違法所得1135176元百分之十的罰款計113517.6元。
(三)關于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收取管輸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杭天公司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收取管輸費行為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因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拒不按照規定退還多收價款,予以從重處罰,未退還的多收價款計686625.45元予以沒收,處以違法所得686625.45四倍的罰款計2746501.8元。
以上共計沒收違法所得2475601.45元(貳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零壹元肆角伍分),罰款4096471.3元(肆佰零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叁角),合計6572072.75元(陸佰伍拾柒萬貳仟零柒拾貳元柒角伍分),限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繳。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附頁:
《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