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間為:2021-07-21
[摘要]
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掇k法》全文共41條,規范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申請條件、價格和權屬,明確了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要求。
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辦法》全文共41條,規范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申請條件、價格和權屬,明確了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要求。
《辦法》明確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根據《辦法》規定,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
在符合前提下,戶籍家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主申請人市區戶籍滿一定年限、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而對于非市區戶籍家庭則需同時滿足: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主申請人在市區連續繳納社;騻稅滿一定年限、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此外,《辦法》還規范了申請、發布公告、資格審核、配售四個步驟的申請程序。
在與其他政策銜接方面,《辦法》明確了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前騰退原承租的,享受公共租賃補貼、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在價格和權屬方面,《辦法》明確了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同類型商品住房合理優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
在建設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取劃撥土地集中新建、集中新建以及既有房源轉化三種籌集方式。住房以中小型為主,項目選址將結合“一核九星”布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齊全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在使用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以增購和上市。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滿5年的,可向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但需滿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其進行回購。與此同時,《辦法》強調了將從嚴查處違規使用和違規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行為,明確了收回及全部補繳差價款兩種處理方式,并明確存在違規行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辦法》全文如下: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為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增加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分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和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為市、區兩級籌建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保障性住房,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為特定主體籌建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基本原則)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公共服務權益)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指定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
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是該項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準入、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產權份額的確定。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規劃、土地供應、方案審查及等相關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建設過程監管,并指導區住建局做好區級項目的上述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增購價格的確定。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準入、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指定一家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建設管理
第七條(計劃編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鄉建委根據保障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編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規劃及用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供應計劃,按不低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獨列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并予以優先供應。
第九條(項目選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應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第十條(建設方式)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政府(管委會)作為市、區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具體通過具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開發建設,至該國有企業名下。
(二)出讓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集中新建。
(三)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定程序也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相關主體負責籌建。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第三章定價和權屬
第十二條(價格管理)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
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為出讓時限定的房價,購房家庭按照銷售基準價對應的確定份額比例支付房價。
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和政府的產權份額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中明確,購房家庭產權份額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第十四條(價格確定程序)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及產權份額由市住保房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擬定后,報市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房源管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納入全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第四章申請供應
第十六條(準入條件)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一定年限以上;
(二)購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三)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含);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二)主申請人申請前在市區累計繳納社;騻人所得稅滿一定年限;
(三)購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四)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含);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但未滿一定年限的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符合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準入條件中第(二)、(三)、(四)、(五)項條件。
無房核定的范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不動產登記的房產、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批地建房、已簽訂征收(拆遷)安置協議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等。
準入條件具體標準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結合“一核九星”布局,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制定房源供應方案,經批準后,通過公告形式明確。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準入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家庭認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一對夫妻帶未成年子女作為一戶購房家庭,購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條件的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人員作為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的,成年后符合條件的可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30周歲(含)以上的單身申請人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一戶購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申請程序)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購:
(一)申請預售。開發企業制定銷售方案,經市或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審核同意后,申請建設項目預售許可證。
(二)發布公告。市或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發布受理公告,明確房源情況、準入條件、申請審核程序等內容。
(三)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并進行公告。
(四)配售搖號選房。獲得配售搖號資格的購房家庭參加配售搖號,并按搖號順序進行選房。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能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重大情況變更)選定房源的購房家庭,在簽訂合同之前,戶口、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向市或區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申報,如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企業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
第二十一條(購房貸款)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