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間為:2019-12-31
杭房局〔2019〕2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杭州市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杭政辦〔2017〕4號)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22日
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杭州市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杭政辦〔2017〕4號)精神,為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房屋委托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市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本市范圍的銀行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并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條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專戶時,應與銀行簽訂專戶托管協議,按要求明確托管內容、方式及程序。住房租賃企業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繳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等租賃資金均應繳入專戶管理。開戶銀行應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第三條住房租賃企業變更專戶開戶銀行的,須在變更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四條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的專戶信息應在市租賃平臺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同時在經營活動場所、房源發布平臺、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示專戶信息。
第五條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須在專戶中凍結部分資金作為風險防控金,在特定情況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還承租人押金,風險防控金不得隨意使用。風險防控金的總額按住房租賃企業納入租賃平臺管理房源量對應的應付委托出租人月租金總額的2倍確定。
第六條繳入專戶的風險防控金由“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主動向開戶銀行申請凍結!巴泄苁健弊》孔赓U企業因經營不善無法按托管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委托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及無法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預繳租金或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的,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向銀行申請解凍并使用風險防控金!巴泄苁健弊》孔赓U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根據“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在市租賃平臺的實際受委托房源量月租金總額對風險防控金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風險防控金全部繳交到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對新增委托房源,應同步將對應房源的風險防控金繳交到位;對存量委托房源,3個月內應繳交風險防控金30,6個月內繳交至50,12個月全部繳交到位,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繳交到位的“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將被列入風險警示名單。
第九條專戶資金扣除風險防控金后的其余資金,“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可用于正常經營活動!巴泄苁健弊》孔赓U企業專戶中扣除風險防控金后,所余部分資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本期應付租金的,將被風險預警,相關企業須及時予以補足。住房租賃企業被預警一次,將扣減企業信用分,累計3個月被預警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該住房租賃企業列入風險警示名單。
第十條住房租賃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切實做好住房租賃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列入風險警示名單、暫停辦理網簽備案、取消資金扶持資格、記入企業誠信檔案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