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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其他您的位置:福州婚前買房需要公證嗎婚后房子只寫一方名字好嗎來源:房天下發布時間:2017-12-08不少年輕人在組建家庭之前就已經擁有了自己的房產,而根據新出臺的規定,這類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應該隸屬于一方。那么婚前買的房子售房合同怎么寫?需要公證嗎?婚后買的房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在婚前買房呢?這個房子的歸屬又該怎么算?離婚時又應該怎么分呢?
婚前買的房子售房合同怎么寫?
事實上,不管是婚前買的房子還是婚后買的房子,其售房合同的撰寫方式都與一般的購買是一樣的,若是直接在處購買房屋的話,一般開發商會提供有的范本,若是與房東私下交易,的話,我們可以注意一下,購房合同中必須要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1、標的:在中標的就是房屋。
合同中應明確房屋的地點(方位、、門牌號等)、類型(或私房)、結構(木制、磚制等使用的材料)、質量(新舊程度、使用狀況等)及附屬設施等內容。其中質量條款是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在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方方面面都要涉及到。
2、數量:合同中應寫明房屋的,或、樓層數、房間數等。
根據我國現行的權屬登記制度,以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為準,只有這一面積數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合同中要就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有所約定。面積差異不超過合理比例1--2時,保持不變;若超出此比例,雙方就要議定處理辦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購房款,或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購房款等。
3、價款:是合同中重要的條款,應當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房屋的不同類型,確定不同的定價原則,明確房屋售價是多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是多少。
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則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這一約定。售后是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目前我國對于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尚不健全,房產買賣雙方的確不好界定,由于購房人入住后要向物業管理公司定期交納的。對于這方面的基本常識,購房者要多加了解,并且要具體落實到價格條款之中,做到越明晰越好,不能有任何疏漏。
4、期限:寫明合同簽訂的期限、支付價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5、交付方式:包括出賣方交付房屋及買受方支付價款的方式。
交付房屋,應明確要對房屋進行,按規定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交納稅金及費用,領取新的房屋產權證明等。支付價款的方式,應明確以現金還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數額等。
6、違約責任: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時,需承擔的責任。
有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
婚前買的房子售房合同需要公證嗎?至于婚前買的房子售房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則需要根據交易雙方的意愿來決定,沒有公證過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是公證過的合同約束力更強。
婚前買的房子售房合同怎么寫?需要公證嗎?合同具有一定的嚴謹性,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說,我們可以在線搜索一些可用的合同范本進行修改,然后咨詢律師幫助,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離婚后房子如何分割?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登記一方可以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因此,男女如果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子,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應該簽署雙方的名字,以免日后發生爭議。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登記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在所有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案中,這種情況最為復雜。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名列前茅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非有特別約定,不論是一方用個人的婚后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婚后工資還貸,均為婚后利用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享有房屋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當然,如果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實踐中,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大都把房產判決給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同時要求其用現金補償另一方,這是因為這樣做可以避免重新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對雙方都有利。
3、婚后共同貸款購買房屋,產權如何認定?
夫妻結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購買房產,只要沒有對房產如何分配進行特別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貸款購買還是全款購買,這個房產在法律上就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并不在于財產性質會發生改變,而在于雖然財產在你名下,卻可能無法獲得。
因為,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受人是善意購買,支付了合理對價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
為此,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上,并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后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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