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下城區某中介公司因未按規定實時上傳已成交租賃信息,經查實后立刻收到下城公安行政處罰,成為新規實施以來因中介未落實管理責任而受罰的首例。
前幾天,又有一家中介公司被警方處罰。
2個月前,警方發現永豐巷某單元房屋內居住情況不符合新規。此間不足30平米的房間內,竟有七八個上下鋪架子床,租客近20人。
于是,警方馬上聯絡了該出租房房東。經了解調查,原來該房東已經全權委托了杭州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該房屋。之后,該中介公司又將房屋轉租給了某建筑工地的一些工人做宿舍。
民警立刻向該中介公司開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后,民警再次上門檢查時,發現該出租房仍未作出任何整改,警方遂依據相關法規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房屋中介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處罰!
今年1月1日《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二十六條:出租房存在安全隱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以2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罰款,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